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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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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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年11月20日作出浙土整字〔〕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公顷(计22.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年号地块,乐清市年号地块,乐清市年68号地块,乐清市年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位置

总面积

耕地面积

园地面积

林地面积

交通运输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柳市镇汤岙余村

0.

0.

淡溪镇西林村

0.

0.

淡溪镇杨川村

0.

0.

0.

仙溪镇花坦村

0.

0.

仙溪镇南閤村

0.

0.

盐盆街道山根

股份经济合作社

0.

0.

0.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3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函〔〕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年11月20日作出浙土整字〔〕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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