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由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该县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某某、韦某、梁某还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元人民币。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梁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工人砍伐松树。经鉴定,陈某某、韦某、梁某非法采伐的松树立木蓄积量为36.8立方米。在审查起诉期间,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韦某、梁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经公告后依法立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生态破坏程度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庭审中,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陈某某、韦某、梁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林业生态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对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被告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的证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陈某某、韦某、梁某经开庭审理,深刻认识到滥伐林木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西林县人民法院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所涉的松树,位于西林县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内,是该县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凝聚了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共识,为守护碧水蓝天净土积极贡献了检察力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保护红线,任何人都不能触碰,司法机关必须加大相关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弥补了公益诉讼的主体缺失,促进违法个人在案发后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的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青山绿水再加法律保护屏障。近年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为推动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西林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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