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苏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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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苏端义受贿案一审宣判

年12月11日,由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苏端义受贿案一审宣判,苏端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9万元。

经查,苏端义任职期间,接受王某勤等7人请托,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招标、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现金合计59.万元人民币。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苏端义利用其对工程进度、资料审查、工程验收、监理公司等有监督管理之责,年至年期间多次收受康某涛等三人的贿赂款54.万元。

2.苏端义利用其负责项目库选工作之便,指定刘某先所在公司负责筠连镇与巡司梧桐村城乡建设用地、农村新区安置点规划设计项目,收受刘某先贿赂款1.26万元。

3.年苏端义利用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评审之便,帮助郑某三的复垦方案通过评审,收受郑某三贿赂款1万元。

4.年苏端义在筠连镇五凤村、五丰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测绘和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两个项目中,为周某霞设计项目、资金划拨提供帮助,收受周某霞贿赂款1.5万元。

5.年6月苏端义为曹某荣提供筠连镇五丰村、五凤村巡司镇西牛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信息,收受曹某荣贿赂款1万元。

6.年10月苏端义为田某双的秧田沟采石场复工复产,减轻处罚提供帮助,收受田某双贿赂款0.3万元。

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端义身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对该案的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准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检察官说法

苏端义身为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公然收受他人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不但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给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危害。

这个案例也警示我们:作为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绝不是敛财的手段,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守住底线,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来源: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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