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养老保险待遇年度资格认证又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认证和城乡居保待遇认证工作,认证时间均为本年度的6月15日-9月15日。
企业退休人员办理认证只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和领取待遇的存折到就近居住的社区认证;
城乡居保待遇认证以现场认证和上门认证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认证是辖区内居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认证地进行现场认证;上门认证是因重病、高龄、伤残等原因不能进行现场认证的,乡镇人社所、社区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流程是这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居民医保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张2寸免冠照或就诊证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待出生婴儿参保需先登记,婴儿出生后家长要及时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婴儿2寸照片,到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就诊证。8月1日-31日为参保登记时间,年9月1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请广大居民牢记“居民有医保、看病要持证。小病看门诊,转院开证明。”
3、“全民参保计划”入户调查登记工作是根据(皖人社秘号)和(宣政办秘60号)文件精神,为准确核实人员基础信息及参保状况,促进社会保险精准管理,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开展的一项工作。街道社保所及社区开展参保登记入户调查,核实各类人群参保状态,了解掌握居民未参保原因,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实时更新。在入户调查的同时,宣传社保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该项工作需要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还希望辖区群众积极踊跃配合我们的工作。
民政工作一、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因病、因灾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体,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民政部门,那么,西林办事处针对困难群体,开展了哪些工作呢?效果如何呢?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致力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平台,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各项工作全面有效发展,为改善民生、保障民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重点推进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城乡医疗救助等。截止年8月份我街道城市低保户人,月享受金额20.22万元;农村低保30户44人,月享受金额1.45万元;享受医疗救助人,救助总金额18.1万元,其中手工操作5人,其余人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分散供养)我街道共有5人,每季度每人享受元。
二是加大社会救助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主动发现”和“救急难”等机制,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困难群众的走访和调查。对因遭遇疾病、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在认真审核甄别的基础上,积极帮助申请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截止年8月份我街道实施临时救助12人,发放救助资金元。
三是加大重度残疾人救助力度。本着着力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今年新办残疾证15本,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人,其中一、二级困难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元,三、四困难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元;1个智障儿童参加免费康复训练;截止8月份我街道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人,每月每月享受金额60元。
二、问:据了解,目前宣州区城乡低保全面清理核查工作已结束,我们想了解一下申请城乡低保条件和流程?哪些情形下,不得获得低保?西林办事处有关低保核查工作的情况?答:申请城乡低保条件和流程
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包括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具体申请流程:个人书面申请→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会→张榜公示→报民政局30%抽查核实后审批→第二个月享受并进行长期公示。
《安徽省低保操作规程》规定有以下情形,不得获得低保。(一)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区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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