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年春节期间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年春节期间,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和西林生态环境局,将全面加强在县城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本通告所称的西林县城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是:北至烈士墓、新建路、鲤城新区;西至城西新区、火亮山路至那卡村、外滩路;南至江南路、迎宾路、八洋沟一带;东至浩洋加油站、污水处理厂、阳光小区、八洋屯一带,以及新达村(包括宏达屯、新红一组、新红二组、新合屯一带)以上地带所形成的闭合圈范围内。

三、在西林县城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开工、开张、乔迁)庆典、竣工庆典、周年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城区内庆典、婚丧等需要燃放低声响(俗称排炮)烟花爆竹的,需按程序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具体可燃放的种类以县公安机关批准的为准。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提前告知、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举报的,公安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违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在节日期间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大气环境监测及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举报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林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告

西林县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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