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护“两益”西林检察在行动
“两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公益诉讼的含义和分类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和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判并追究该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诉讼。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相关授权和法律依据
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为北京、广东、贵州、云南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期限为二年,至年7月1日期满。
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确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两大诉讼法修改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提起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标志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
三、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近年以来,西林县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通过督促履职、支持起诉等方式,深入开展公益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后,院民行部门不等不靠,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多渠道收集线索,通过线索摸排,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将其中1件涉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损的案件线索,于今年9月21日进行立案,年底将进入诉前程序。
▲钟日山检察长深入基层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工作
▲黄云峰副检察长、民行科工作人员深入养猪场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工作
▲本院干警到农村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与群众交流
年11月8日,为更好地推动、深化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西林县人民检察院、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在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工作研讨会,参会的两院相关部门领导就本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遇到的问题,目前公益诉讼工作的难点和热点,以及如何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进行分析和交流,并提出做好工作的措施和对策。最后两院达成以下共识:结合本院实际,借鉴试点经验,强化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把握公益核心,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环节,确保办案规模;加强请示汇报,完善制度机制等四个方面明确深入开展公益诉讼的路径。民行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多渠道收集线索,严格按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争取早日办成公益诉讼案件。会后,两院就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办案流程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形成会议纪要,为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与两院的联系协作,形成长效机制。
▲西林县、那坡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调研
刑事被害人救助
1、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含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不能得到赔偿或充分赔偿时,国家对其进行适当补偿的制度。
2、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条件(对象)及流程
救助条件(对象):本院正在办理的批准逮捕、起诉、不起诉案件中,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困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或困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救助流程:受理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救助申请→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符合救助条件的综合了解诉求内容→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汇报→办理审批手续给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政法委审批→争取资金→组织各部门开展救助(发放救助金)。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分管领导汇报→由控申科及案件承办人联合答复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向分管领导反馈情况,必要时向检察长汇报→跟踪回访,做好稳控工作,总结汇报。
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本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制定出台《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年以来,本院共办理司法救助9件10人,发放救助金额5.3万元。
本院年办理杨某先故意杀人一案,一次性救助被害人熊某某的儿子杨某某元。年办理的查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次性救助被害人周某某元。年办理的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年申报,年发放救助金),被害人儿女盘某某、盘某兰均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本院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儿子盘某某,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盘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之后,经过审批、财政拨款等程序后,一次性发放元救助金给盘某某。在经济救助的同时,本院积极对被害人家属实施心理疏导,鼓励他们克服困难,争取早日走出伤痛阴影,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
▲本院对盘某某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向其发放元救助金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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