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一局长犯受贿罪,涉案48万被判刑

杨某在担任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项目工程老板贿赂共计9万元,并由单位出纳等人收受项目工程老板工程管理费39.37万元。

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刑期总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9万元,予以没收。

年至年,杨某在西林县某局担任局长。

期间,在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项目工程老板贿赂共计9万元。案件发生后,杨某家属代杨某退出赃款9万元。

期间,杨某向在西林县某局有项目实施的工程老板按照不同的比例收取工程管理费,并让单位出纳收取。从年至年,西林县某局出纳李某等人共收取工程老板陈某等人的管理费共计39.37万元,作为账外资金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利用担任西林县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构成受贿罪。杨某在检察机关正式立案前主动供述了其收受他人9万元贿赂,并在立案后向检察机关退出了所获赃款9万元,是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杨某在实施工程项目中,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收受在某局有工程的老板39.37万元,并作为账外使用,杨某对此事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杨某的自首、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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