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3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代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林县第三例涉恶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年9月25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陆某、陆某方、黄某车、黄某坤、岑某林等11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管制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23万元。11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年以来,以被告人陆某、陆某方、黄某车、黄某坤、岑某林为首的村民代表在处理克洋屯与那马屯边界土地纠纷过程中,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向上世纪末在克洋屯与那马屯交界种植林木的木主索取所谓的地租费;组织群众采取恐吓方式阻拦砍木、以挖坑,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等方式拦截他人、阻拦拉运木材;被告人陆某、黄某车、陆某方、黄某堂还以运输需经过克洋屯的道路为由向外地木材老板索取所谓的过路费,给他人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文/编辑:凌艳梅
审核:陈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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