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兽用抗菌药临床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管理,切实规范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年)》有关要求,农业部组织研究拟定了《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年12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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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gov.cn;yzc

sina.   通讯   附件:1.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兽医局

年12月6日

附件1

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动物源细菌耐药,保障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用抗菌药物是指防治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防治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药物。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动物用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食品动物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兽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兽用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对动物感染治疗的重要性及细菌耐药性等因素,将兽用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等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兽医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动物严重感染治疗重要,细菌耐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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