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侯某某,1月17乘坐火车从安徽阜阳至湖北武汉,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火车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候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日。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2月4日,公安机关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在疫情防控期间,借疫情防控为名实施诈骗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通报线索,有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平台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代购或囤有防疫用品,当用户付款完成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直接消失,骗取钱财。年2月8日,经百色市、乐业县两级公安机关刑侦、网安部门合成研判,乐业县公安局组织刑侦大队、网安大队精干警力,快速出击,在乐业县同乐镇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武(男,20岁,广西乐业县同乐镇人)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手机等物品。经审讯,龙某武对其利用